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SCHOOL OF GOVERNMENT PEKING UNIVERSITY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院友会”(简称政管院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院友自愿参加而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密切院友间关系,帮助和促进院友发展;凝聚院友,密切院友与学校学院之间的关系,不断提升政府管理学院的社会影响力,促进学院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北京大学校友会的二级分支机构,遵守北大校友会的章程和相关制度,接受北大校友会和北大校友工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一律为个人会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承认本会章程者,均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一)曾经或现在本院任职(或兼职)的教职员工(含博士后);
(二)本院历届全日制或定向培养的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生;
(三)本院历届辅修专业学生;
(四)本院历届留学生;
(五)本院历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研修班及其他培训班学员;
(六)本院历届进修教师、访问学者;
(七)其他对本院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六条  入会、退会程序:
(一)自愿填写《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院友信息采集表》,并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院友工作办公室;
(二)通过审核后,秘书处发给确认书。
(三)会员决定退会,书面通知院友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院友会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本会内工作人选的推举权、被推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可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共享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五)有需要本会帮助解决的问题时,可向本会请求帮助;
(六)申请加入或退出本会。
第八条  院友会会员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和积极宣传本会章程,履行本会决议;
(二)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并及时告知信息变更情况;
(三)支持和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维护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以及本会的形象和声誉。
第九条  违背本会宗旨,损坏本会声誉,或以本会名义、政府管理学院院友名义从事不当活动的,理事会可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其院友会会员资格的决定。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推进和组织院友开展联谊、交流与合作活动,促进院友与北京大学及本院的沟通和联系。
第十一条  联络海内外院友,关心和支持北京大学及政府管理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  发挥院友的人才资源、学科优势和社会影响,为院友所在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三条  为国内外院友回国、回校参观、就业、讲学、投资、捐赠等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编辑会刊(暂定名《院友通讯》),通报信息、交流思想、介绍经验、共谋发展。
第十五条  协助北京大学及政府管理学院搜集和整理校史和院史资料。
第十六条  表彰对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院友和相关人士。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召开一次(可视情况提前或推迟召开,但提前或推迟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审议和修改本会章程,推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各项议案,审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的职责是: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协商、推举或免除本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成员;审议会长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和组织本会的重大会务活动。
(四)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议事或做出决定。
(五)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六)理事会下设院友会办公室,为本会的行政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本会与各方面的联络和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条件:
(一)德才兼备;
(二)热心并积极参与院友会的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联络、沟通能力和奉献精神;
(四)在院友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声望。
第二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均由理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与方针政策;
(二)在院友中有广泛的影响和较高的威望;
(三)有一定的联络和组织领导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承担本章程所规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的职责:
(一)会长对本会负有法律责任;
(二)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会长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领导、组织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领导院友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文件的撰写;
(三)与政府管理学院协商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和社会各界(个人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赞助和捐赠;
(三)政府管理学院的资助;
(四)与本会有关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一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杜绝侵占和浪费,不得在本会领导成员、理事和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经费使用公开透明,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收支情况,每四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一份财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大学廖凯原楼。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6年12月17日院友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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