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SCHOOL OF GOVERNMENT PEKING UNIVERSITY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条例

  (2012年9月3日政府管理学院第十二届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3年4月14日政府管理学院第十二届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的地位和功能】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是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常委会委员组成,代表学生会全体会员,通过全体会议行使学生会规章制定、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学生权益的维护以及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常委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每届常委会的任期为一年,自本次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开幕时止。学代会决议延长或缩短本届学代会任期时,该届常委会任期相应变更。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与机构

  第三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实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三)制定、修改、废止学生会规章制度;

  (四)确定学代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五)向学代会提议延长或缩短此届学代会的任期;

  (六)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常代表罢免案;

  (七)向学代会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重要问题的提案;

  (八)审议并表决学生会主席提名的各部部长人选;

  (九)组织和监督学代会代表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产生、补选和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递补,确认已产生的或经补选产生的代表和经补选、递补产生的委员的资格;

  (十)在学生会选举、补选期间,监督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工作,复议筹备委员会的决定,罢免违纪的筹备委员会委员;

  (十一)罢免、补选学生会常委会主任委员;

  (十二)罢免执委会各部门负责人;

  (十三)监督学生会主席和执委会的工作,要求有关负责人报告工作并向其提出质询;

  (十四)监督和审查学生会的财务管理,审议和批准学生会执委会的财务预算;

  (十五)倾听、反映和讨论会员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审议并表决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提案并将通过的提案交付执委会落实;

  (十六)监督执委会对学代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提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向执委会反映会员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十七)接受会员对学生会主席、学代会常委会主任委员、常代表、执委会副主席和各部门负责人、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和学代会代表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做出相应处理;

  (十八)在必要时组织关于学生会特定问题的调查。

  (十九)表决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学代会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在审议后通过表决做出决定。

  第四条【常委会主任委员的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学代会常委会的工作,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主任委员由常代表兼任。

  常代表缺位时,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以补选常代表时,由补选产生的常代表接任。在补选产生常代表之前,常委会可以从时任常委会委员中选举一人暂行主任委员职责,主持常委会工作。

  常委会主任委员缺位时,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不得补选常代表时,则由常委会从时任常委会委员中选举一人担任主任委员。

  第五条【常委会主任委员的职权】常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常委会全体会议,确定会议议程;

  (二)向常委会提出学生会基本条例的草案或修订草案;

  (三)向常委会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议案;

  (四)解释学生会基本条例,监督规章的实施;

  (五)维护会员权益,以提案报告、召开见面会等多种方式收集并向学院相关部门反映会员提出的关于学校建设发展问题的意见;

  (六)联系其他院系学生会的权力机构;

  (七)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第六条【学代会常委会主任委员的罢免】当常委会主任委员不兼任常代表时,学代会常委会主任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罢免:

  (一)任职期间受到学校处分,或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不及格的;

  (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的;

  (三)不履行职权或违反本章程和学生会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的;

  (四)玩忽职守,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带来重大损失的;

  (五)在学生会工作中,利用职权不正当地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以及向有职权的人不正当地赠送财物的;

  (六)在学生会工作中,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排除异己,破坏组织团结的;

  (七)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有其他情形,经学代会常委会认定可以罢免的。

  罢免案由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

  (一)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联名;

  (二)学代会全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联名。

  学代会常委会在审议并听取当事人申辩后,经表决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罢免案。

  当常代表兼任常委会主任委员时,常委会主任委员的罢免依据《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章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进行。

  第七条【常委会专门工作小组】常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小组,小组的设置、组成、职权由常委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要求决定。该项工作完成后,该小组自动解散。

  第八条【学代会常委会办公室】学代会常委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常委会主任委员从会员中提名,并在提名后的第一次全会上由常委会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办公室负责处理常委会的日常行政工作。

  第三章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九条【常委会会议议事的基本原则】常委会行使职权必须召开实体会议;常委会实行合议制,行使各项职权均应经过民主选举或表决。

  第十条【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召开】常委会行使第三条规定的职权需召开全体会议,学期中全体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常委会全体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委员召集。在学代会常委会按本章程规定须行使职权时,或经学生会主席或常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提议,主任委员必须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

  主任委员应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情况和意见确定召开常委会全体会议的时间及议程,并在全体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将召开时间通知全体常委会委员。

  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方得召开。常委会委员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不得委托他人参加。

  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开始前宣布与会常委会委员人数,应在会议进行每一次投票表决前清点并宣布在场的常委会委员人数。常委会委员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场超过1小时的,不得行使其本应于在场时行使的职权。经会议主持人清点发现在场的常委会委员低于全体常委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会议自动中止。

  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的公告需提前向全体会员公布。会员有权列席会议。与会议议程有关的人员,经常委会主任委员通知,应当列席会议。常委会举行执委会月度工作汇报时,执委会主席团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常委会汇报工作并列席常委会全体会议接受质询,不能出席时必须向常委会主任委员请假。

  常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会议。

  学代会常委会会议闭幕当日或次日,常委会应向全院发布会议公报,报告会议的主要情况。

  第十一条【常委会全体会议的提案审议规则】常委会主任委员、执委会主席、常委会立法小组、常委会监察小组、三分之一及以上常委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直接列入常委会全体会议议程。

  常委会委员提出的一般提案是否列入常委会全体会议议程,由常委会主任委员决定。

  列入常委会全体会议议程的提案和规章草案,经过审议,常委会委员认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完善,暂不适合交付表决的,可提出暂不表决的动议,经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常委会委员举手表决赞成的,可责成立法小组、监察小组或常委会委员待进一步调查、完善,在下一次全体会议上再行表决。

  在常委会全体会议正式审议前,提案可以撤回。

  第十二条【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发言、质询和动议规则】常委会委员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就会议讨论的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主持人应当允许,发言先后顺序由主持人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经主持人同意,也可就议题在大会上发表意见。

  主持人应限定发言人的发言时间,每次发言一般不得超过3分钟。若有发言超时或存在人身攻击、谩骂挑衅等危害会议秩序情形的,主持人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维护会议秩序。每位常委会委员的发言次数一般不受限制,但应尊重其他常委会委员的发言机会。任何一名常委会委员认为存在故意拖延会议时间的行为,可以动议结束发言或讨论,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应当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举手表决,以与会三分之二或以上常委会委员赞成为通过。

  常委会的质询是常委会实现其对执委会监督与制约的重要手段,举行月度执委会工作汇报时必须安排质询环节,单次质询由一名常委会委员指定一名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或执委会部门负责人进行,由会议主持人维持质询秩序。

  被质询人回避问题时,质询人可以打断被质询人发言。质询中出现人身攻击、谩骂挑衅等危害会议秩序情形的,主持人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维持质询秩序。单次质询时间一般不受限制,但应尊重其他常委会委员的质询权利。任何一名常委会委员可以动议结束单次质询或结束整个质询环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应当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举手表决,以与会三分之二或以上常委会委员赞成为通过。在同一次会议上,一名常委会委员对同一名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或执委会部门负责人只能进行一轮质询。

  常委会委员就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其他程序问题提出动议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应当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举手表决,并以与会二分之一或以上常委会委员赞成为通过。

  第十三条【常委会全体会议的表决规则】全体会议的表决一般以与会常委会委员简单多数通过,但章程或本组织条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投票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形式,具体形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决定,选举、罢免、信任投票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

  无记名投票表决应以常委会委员秘密填写选票并密封、无序投入票箱的形式进行,任何人不得窥视常委会委员的投票内容;会议主持人应确保常委会委员享有秘密投票的条件。

  第十四条【常委会委员吁请的提出和处理】常委会委员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就学院工作提出的吁请,由常委会主任委员在一个月内与学院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复吁请人并公布处理结果,或交由执委会在一个月内与学院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复吁请人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

  第十五条【立法权限】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除学生会的基本条例。

  下列事项必须制定基本条例:(一)学生代表大会、常委会、执委会及其内部机构的产生方式、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    (二)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和监察权的基本制度;     (三)既涉及常委会也涉及执委会事务的制度。

  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立法建议的提出、立法程序的启动、委托立法、立法审议的程序。

  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若按照《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章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时,亦应当先遵循本条例进行,再提交学代会批准。

  第十六条【立法建议的提出】下列机构或人员有权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提出制定、修改条例的建议,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立法程序:(一)常委会主任委员;    (二)执委会主席;     (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常委会委员联名;

  (四)十名或十名以上学代表联名。第十七条【立法程序的启动】对于上述机构或人员提出的建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应进行表决,以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立法程序,并由常委会主任委员或成立相应的立法小组起草条例或修正案。处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常委会委员联名的条例制订、修改的建议时,立法小组应至少包含联名委员中的两名。

  第十八条【委托立法】常委会主任委员或相应的立法小组根据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决议进行委托立法,并在两周内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提交立法草案。

  第十九条【立法审议程序】常委会审议任何基本条例草案或修正案草案,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由常委会全体委员、学生会全体会员、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三次审议。

  第二十条【常委会全体委员一读】在基本条例草案或修正案起草完成后,常委会主任委员将草案提交全体常委会委员进行第一次审议。常委会委员应自行对草案进行审议。

  基本条例草案或修正案草案进行一读时,常委会主任委员应将其发给学生会指导机构以及学生会执委会,广泛听取意见。

  常委会主任委员负责收集常委会委员在一读中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主任委员或相应的立法小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全体会员二读】在第一次审议之后,常委会主任委员应将草案提交学生会全体会员进行第二次审议,广泛听取意见。

  常委会主任委员负责收集学生会会员在二读中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主任委员或相应的立法小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全会三读】在第二次审议结束之后,常委会主任将经过修正的基本条例草案或修正案草案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三读必须采取实体会议的形式,以法定人数召开会议。起草草案的常委会委员参加审议的权力不受影响。

  常委会主任委员或立法小组代表应就草案向全体会议进行说明,并报告草案一读、二读的情况。

  全体会议在审议草案时应采取逐条审议的形式,常委会委员认为对草案有必要继续修改的,会议应进行充分讨论,在进行即席表决以简单多数通过后,应进行修改。

  常委会全体会议应在审议结束时对草案进行表决,以出席会议的常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条例草案或修正案草案常代会全体会议上未通过的,常委会两个月内不再接受类似立法建议。

  基本条例草案或修正案草案在进行二读之前,立法建议提出人或起草人可以决定将其撤回。自二读开始后,基本条例草案或修正案草案不得撤回。草案撤回后,审议就此终止,再次提出时须重新提出立法建议。

  第二十三条【条例的废止】下列机构或人员有权向常委会提出废止条例的建议:(一)常委会主任委员;    (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常委会委员联名;

  (四)十名或十名以上学代表联名。对于上述机构或人员提出的废止条例的建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应在全体会议上予以审议。

  同一机构或同一名常委会委员在一期任期内对同一条例最多提出一次废止的建议。

  条例的废止,应由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以出席会议的常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废止。

  第二十四条【解释条例的程序】基本条例的解释草案的提出按常委会全体会议的提案审议规则进行,由出席常委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基本条例的解释与条例具有同等效力,应附在被解释的条例之后。

  第二十五条【条例的公布与生效】基本条例及其修改、废止,以及由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出的条例解释,在通过后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公报向全体会员发布。

  条例及其修改、解释,以常委会全体会议公告中的文本为准。

  条例被修改后,必须公布新的文本。

  条例及其修改、解释,应载明制定的机构和通过的时间。

  没有特殊规定的,条例及其修改、废止、解释自表决通过之时起生效。制定机构认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缓生效的,应明确规定生效日期。

  第二十六条【章程、条例适用的一般原则】学生会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一切基本条例不得与学生会章程相抵触。

  基本条例之间关于同一事项,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学生会规章的效力不溯及既往,不得将后来通过的章程与条例适用于先前发生的问题。

  基本条例与学生会章程发生抵触的,须由常委会对基本条例进行修改,使之符合章程规定。条例修改过程中,相关事项处理以学生会章程规定为准。

  基本条例条文之间的规定发生冲突的,须由常委会通过修改、废止基本条例的决议使之不再发生冲突。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七条【常委会委员的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常委会相同,以班级为单位选举产生,每班两人。各班在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后,接受学生代表参选常委会委员的报名,由全班会员从报名的代表中选举两人为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各班会员投票人数达到全班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选举方为有效。各班在接到时任常委会产生代表和委员的通知后两周内选举产生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并向常委会报告结果方为有效,否则该班本届委员席位空缺。常务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

  常代表在任职期间为学代会常委会当然委员,不计为其所在班级产生的委员。

  已产生的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在本届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时就职,在其次届学代会常委会委员就职时卸任。每届学代会常委会就职后递补、补选产生的常委会委员在常委会公示之日就职。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门负责人及常代表助理不得兼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自其报名参选学生会主席团或获得部门负责人提名之日起,当事人的学代会常委会委员职务自动卸任。

  第二十八条【常委会委员的权利】常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就学生会工作提出议案;

  (二)就学生会工作中的问题向学生会干部提出质询,质询后要发布正式公告以及质询结果;

  (三)就学院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院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四)查阅执委会文案,了解执委会日常工作;

  (五)参加常委会全体会议并参与选举、表决、讨论、质疑,以及就会议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就会议讨论的实质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

  在章程范围内,常委会委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受追究。

  第二十九条【常委会委员的义务】常委会委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主动倾听本院会员呼声,反映本院、系会员意见,向本院、系会员介绍学生会工作情况;

  (二)积极为学院和学生会工作出谋划策,提出议案和吁请;

  (三)认真参加常委会有关会议、活动,严肃行使民主权利。

  常委会委员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常委会主任可对其提出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常委会主任委员提出罢免案。

  第三十条【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的罢免】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罢免:

  (一)被查出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产生纪律或违反产生程序而成为代表、委员的;

  (二)任职期间受到学校处分,或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不及格的;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职权和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五)在学生会主席团、常代表选举期间协助候选人违纪,或有其他损害选举的民主、公平、公开的行为的;

  (六)有其他情形,经常委会认定可以罢免的。

  罢免案由常委会委员所在班级四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罢免案提出后由常委会组织召开班会。班会由三分之二以上班级会员出席方为有效,在审议并听取当事人申辩后,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通过罢免案。

  若常委会委员被停权、受到学校处分或有全校必修、专业必修、限选课不及格的情况,可以由常委会主任委员提出罢免案,常委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罢免案。

  第三十一条【常委会委员的停权】常委会委员一期任期内两次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即被自动停止其作为常委会委员的一切权利。因课程原因而导致缺席会议的,不计入缺席次数,但需向常委会请假并向常委会主任委员出示课程表。

  在一次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常委会委员出席会议但迟到、早退、中途离场累计超过一小时者视为一次失职,出现两次失职情况记做一次缺席。

  常委会委员被停权后,常委会全体会议可以直接启动针对该名常委会委员的罢免投票。

  第三十二条【常委会委员的辞职与自然卸任】常委会委员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辞职,常委会应将辞职向全体会员公告。辞职在发出公告时生效。

  常委会委员因休学、长期外出交流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业的,或在任职期间报名参选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或被提名为执委会部门负责人的,属于自然卸任,常委会应将情况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三条【常委会委员的递补与补选】常委会委员因辞职、自然离职、罢免出现空缺的,其所在班级可以进行递补、补选。若在上次选举时,其所在班级有多于两名的候选人参与选举,则按得票多少进行递补。若无法递补则进行补选,常委会委员的补选由所在班级主持班级学生代表进行协商,由常委会主任委员监督。协商无法产生的,其所在班级需召开班会投票产生常委会委员。

  递补、补选产生的常委会委员须经常委会全体会议批准后方可就任,若常委会全体会议未能批准递补、补选结果的,则由所在班级重新补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有。

  第三十五条【条例的生效】本条例自通过之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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