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SCHOOL OF GOVERNMENT PEKING UNIVERSITY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奖励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奖励和奖学金由国家、学校及相关社会机构和个人设立,用于奖励学校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生、博士生、港澳台籍学生、留学生中的优秀学生,旨在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为规范奖励奖学金评选和评审,更好地反映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工作所取得的成绩,进一步激励学生全面发展,按照《北京大学学生奖励评选办法》和《北京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政府管理学院奖励评优工作和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奖励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院奖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统筹负责,由其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下设班级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由班主任牵头组织负责。

  第四条评选项目包括学生个人奖励和奖学金两类。

  (一)学生个人奖励种类包括:“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学术创新奖”和单项奖(包括“学习优秀奖”、“社会工作奖”、“优秀科研奖”、“实践公益奖”、“优秀品德奖”、“五四体育奖”、“红楼艺术奖”)。

  (二)奖学金种类根据学校调配,每年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公布。

  (三)奖学金评定时,在已获得该年度奖励者中择优产生。

  

  第二章 参评资格和比例

  第五条凡在我校正式注册、档案转入学校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大陆学生须转档),包括港澳台籍、留学生(不转档),符合以下条件者方可参加奖励、奖学金评选,任意条件不符合者失去参评资格:

  (一)爱国进步,思想纯正,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学年无课程不及格,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四)提交参评学年个人总结并参加所在班级基本素质测评。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年个人总结或不参加所在班级基本素质测评的学生取消参评学年的所有奖励、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五)因出国交换学习未能完成学期注册的可参加奖励、奖学金评选。

  第六条以下情况的学生不参评:

  (一)入学第一年的学生原则上不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除外;

  (二)上学年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不参评;

  (三)上学年转院(系)或转专业的学生在原院(系)参评;

  (四)延期毕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参评;

  (五)除国家奖学金外,硕博连读或硕转博学生博士第一年不以博士身份参评,以硕士身份参评。

  第七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评选范围的前10%;

  (二)硕转博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以博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硕博连读学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奖项兼得:

  (一)学生不可在同一学年兼得多项同类别奖学金。

  (二)学生不可在同一学年兼得多项奖励(学术类创新奖除外)。

  (三)学生在同一学年可兼得奖励和奖学金。

  第九条奖励奖学金评选具体名额分配每年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公布。

  (一)“三好学生”和“单项奖”(包括“学习优秀奖”、“社会工作奖”、“优秀科研奖”、“实践公益奖”、“优秀品德奖”、“五四体育奖”、“红楼艺术奖”)根据学校划拨名额,按照各班级人数以一定比例划分。

  (二)奖学金根据学校划拨名额,按照各班级人数以一定比例划分。

  第十条综合排名前50%的同学作为三好学生的候选人,参与三好学生奖励的评选。单项奖原则上按照综合素质测评排序确定。

  第十一条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10%比重的单项奖(社会工作奖)由学院奖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条件进行推荐。“三好学生标兵”应从“三好学生”中产生,二者为不兼得奖励。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奖励奖学金评选的程序为“提交材料—学院审核—班级测评—综合成绩排序—班级公示与申诉—上报学院—评审—学院公示与申诉—上报学校”。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条所指的提交材料为: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班级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提交学年个人总结、参与活动证明材料以及加分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材料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参评。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条所指的学院审核为:

  班级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有争议的学生参评资料(活动证明、加分材料等)提交至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由学院奖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条所指的班级测评为:

  班级在班主任主持下召开班级评优会,说明班级具体评优办法,完成综合素质测评。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是学生个人奖励奖学金评选排名的依据。班级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要求,组织学生进行素质综合测评。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条所指的班级公示与申诉为:

  班级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形成奖励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并接受学生申诉。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条所指的上报学院为:

  公示结束后,班级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上报奖励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班级按照学院划拨的名额,评选出奖励奖学金候选人,标明候选人顺序。其中,奖励候选人可多推荐2-3名同学作为候补候选人。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所指的评审为: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班级上报的奖励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测评结果和学生参评材料(个人总结、活动证明、加分材料等)进行审核,形成奖励奖学金初评结果。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用答辩制。学院奖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组织符合要求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进行答辩,形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条所指的学院公示与申诉为: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奖励奖学金初评结果,征求意见并接受学生申诉,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条所指的上报学校为:

  公示结束后,学院奖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奖励奖学金名单上报学校有关单位。

  

  第四章 素质综合测评

  第二十一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是学生个人奖励和奖学金评选的依据。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对学生参评学年内各方面表现情况进行测评,原则上所有学生均须参加。

  第二十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基本素质测评成绩+学业学术测评成绩+实践能力测评。其中实践能力所占比例不超过20%。

  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或学业学术测评不合格者,其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学生基本素质测评应在学生进行学年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根据《基本素质测评表》(附件一)由班级学生进行相互量化打分,班级奖励奖学金评审小组可讨论决定具体计分方法。

  在上一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其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业学术测评成绩由学业成绩和学术科研成果两部分组成。(参见《学业学术测评成绩计分细则》(附件二))

  在上一学年出现两门必修课成绩不及格的,其学业学术测评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学生实践能力测评成绩由社会工作与实践活动成果和集体活动参与分两部分组成。(参见《实践能力测评成绩计分细则》(附件三))

  第二十六条申请学业学术成绩及实践能力成果计分(包括学术科研成果、社会工作与实践活动成果)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班级的评审小组提交书面申请,提供作品或获奖证书原件,并提交科研加分信息表(附件四)及登记社会工作加分需求。由班级评审小组决定是否计分,若存在争议,需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由学院奖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交相关材料的学生视为放弃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因学生个人言行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根据相关校纪校规对学生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获奖学生有义务参加奖励、奖学金颁奖会及经验交流分享会,若无故不参加,取消下学年评奖资格。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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