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SCHOOL OF GOVERNMENT PEKING UNIVERSITY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监察条例

  (2012年11月18日政府管理学院第十二届学生代表大会常委代表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3年4月14日政府管理学院第十二届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明确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监察职权,规范监察工作的开展方式,保障学生会的各项工作依章、规范、公平进行,根据《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章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学生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认真负责和当事人回避的原则。

  监察工作评价的主体在于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全体会员,监察工作执行的主体在于常委会,常委会应当通过常委会委员了解和反映广大会员对于学生会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学生会工作的改进。

  第三条【监察工作的对象】监察工作的对象是校学生会常代会政府管理学院委员、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成员、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及其成员以及上述机构或个人的工作。

  第四条【监察工作的范畴】监察工作的范畴包括:

  (一)监督学生会干部的工作作风;

  (二)监督学生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及学生会的内部事务性工作;

  (三)监督学生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收集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工作的评价与意见,向有关部门反馈并要求改进工作;

  (五)受理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工作的投诉,针对投诉展开质询与调查,限期予以答复,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应属于监察工作范畴的事项。

  第五条【失职的界定】本条例所称“失职”行为指以下情形:

  (一)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业绩的;

  (二)个人工作作风失当,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其他常委会认为属于失职情形的行为。

  第六条【违纪的界定】《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章程》及本条例所称“违纪”行为指以下情形:

  (一)被查出不符合常委会主任委员、执委会主席团、执委会部门负责人参选条件、违反选举纪律或违反选举程序而当选的;

  (二)任职期间受到学校处分,或所修专业必修课或公共必修课不及格的;

  (三)不履行职权或违反学生会章程或其他条例,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的;

  (四)玩忽职守,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带来重大损失的,在学生会工作中,利用职权不正当地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的;

  (五)在学生会工作中,向有职权的人不正当地赠送财物的;

  (六)在学生会工作中,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排除异己,破坏组织团结的;

  (七)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

  (八)在学生会财务管理中,有做假帐、隐瞒收入、私设金库、私分物资等行为的;

  (九)通过虚开、涂改、分摊发票或收据等形式,虚报、瞒报工作支出的;

  (十)两次被认定有失职行为的。

  

  第二章 监察机构

  第七条【监察机构的组成】常委会作为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依据学生会章程与相关条例统一领导学生会监察工作。

  常委会可以针对某项特定的学生会工作成立监察小组,作为常委会行使监察职权的专门负责机构,由常委会委员组成。监察小组向常委会负责,不受学生会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

  常委会办公室协助常委会及常委会监察小组处理日常监察工作。

  第八条【监察工作人员的义务】凡从事监察工作的人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纪守法,秉公执纪,不以权谋私;

  (二)忠于职守,主动发现学生会工作中的问题,认真收集或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或投诉,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

  (三)在监察结束之前,非经常委会全体会议批准,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工作进展;

  (四)在监察结束之后,主动发布监察结果,保证监察工作的公开透明。

  如果监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存在其他违反本条规定义务之情形,常委会接受全体会员的举报,依照学生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并严肃处理。

  第九条【监察小组的职权】监察小组经常委会全体会议批准成立后,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与被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监察与被监察事项有关的财务情况;

  (三)监督与被监察事项有关的抽签、分组、发票等场下环节,记录现场情况和相关结果;

  (四)到活动现场进行全程监督,现场查看任何文件资料或场所设施,或采取其他必要的监督手段,并于活动结束后撰写监察报告,对活动的流程、结果进行评价;

  (五)记录并将活动的评分表、选票等相关资料交由常委会办公室保管,必要时启封开展调查;

  (六)采取问卷调查、访谈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收集对工作或活动的评价与意见反馈;

  (七)如对常委会主任委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及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存在疑问,有权提请常委会展开对学生会有关机构或个人的调查,要求其针对监察机构的质询与调查在限期内提供充分的文件材料,做出解释和说明;

  (八)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其他适当的方法开展监察工作,但应以不违背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不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的进行为前提。

  (九)在常委会授权情况下,对常委会主任委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委会委员或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违纪、不符合任职的资格条件或其他不当行为的举报展开调查,完成调查后发布调查结果,建议常委会采取适当措施;

  (十)常委会授权的其他监察职权。

  

  第三章 学生会常规监察工作

  第十条【举报与投诉】常委会接受会员对于常委会主任委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委会委员或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违纪、不符合任职的资格条件或其他不当行为的举报,责成相应人员或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任何会员以任何方式针对执委会工作的举报,常委会主任委员应于收到举报起三天内联系举报人,指定解决问题的相关部门并告知有效联系方式;一周之内公布解决结果或明确的解决期限。

  收到举报一周内相关部门未能解决或未给出明确期限的,或在期限内未能公布解决结果的,视为该部门处理投诉不力,由常委会主任委员提出针对部门负责人和负责相应工作的副主席的调查案,成立专门的监察小组负责对投诉展开调查。

  对于任何会员以任何方式针对常委会工作的举报,应在一周内由常委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常委会全体会议,由常委会全体会议授权的专门监察小组负责受理。

  第十一条【学生会特定问题的调查】当出现以下情形时,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组织针对学生会特定问题的调查小组:

  (一)在收到学生会会员对常委会工作的投诉或举报时;

  (二)在收到学生会会员对执委会工作的投诉或举报,且投诉人或举报人对投诉或举报处理结果不满意时;

  (三)学生会常委会或执委会工作作风失当,出现严重失职,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常委会认为其他应该进行调查的情形;

  学生会特定问题的调查小组由常委会全体会议指定的2-3名常委会委员组成,由常委会办公室协助调查小组开展工作。

  受调查人员在接到调查小组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常委会的调查。学生会的有关干部和工作人员有义务配合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受调查的干部本人拒不接受调查,或指使他人干扰调查的,常委会可视情节轻重提出罢免案。

  在决议成立调查小组之日起的一周内,调查小组应完成调查并应就相关问题作出结论,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任职资格条件审查】对于常委会主任委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委会委员、执委会各部门负责人,常委会办公室应在春季学期开学后审查其是否出现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或受到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情况,并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三条【执委会会议监察】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召开例行会议时,须通知常委会委员出席会议。常委会委员旁听执委会例行会议,查阅执委会工作资料,有权在会上发言对执委会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第十四条【工作报告与质询】执委会主席团应在秋季学期开学后第一次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报告本学年工作计划并接受质询,应在春季学期开学后第一次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总结上学期工作、报告本学期工作计划并接受质询。

  执委会各部门负责人每两月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常委会报告工作,并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当面报告工作并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自动卸职】执委会主席团及各部门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自动卸职:

  (一)因休学、长期外出交流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

  (二)就任常委会委员的;

  (三)代理部长(主任)未通过常委会全体会议对部长(主任)人选的表决的。

  (四)各部门负责人未通过中期审查的。

  第十六条【任职证明】执委会主席团、各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未被认定为违纪,在选出下一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学生代表大会通过执委会工作报告后任满卸任,发给任职证明。

  除在任内当选常委会委员,或因参选校学生会常代会政府管理学院委员而辞职外,自动卸任、辞职、被免职、被罢免均不发给任职证明。

  

  第四章 对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监督

  第十七条【不信任案的提出】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工作确有失职行为的,可由下列人员提出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不信任案:

  (一)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

  (二)十二名或十二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

  符合提出条件的不信任案提出后,由常委会主任委员向常委会全体委员询问是否有必要列入议程,二分之一及以上委员(包括联名人)附议后,不信任案即列入议程并在一周内召开常委会全体会议对其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不信任案的审议】常委会在审议不信任案前,应将有关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失职行为通报全体常委会委员,供他们在审议时参考。

  审议不信任案需召开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本人的答辩和陈述。不信任案经过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在不信任案交付表决前,应给予本人合理期限决定是否辞职。本人决定辞职的,常代会全体会议应批准其辞职,不再讨论不信任案。当次常委会全体会议召开后,该名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不得辞职。

  第十九条【不信任案通过的效力】不信任案的通过产生以下效力:

  (一)执委会主席团成员被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不信任的应向常委会做出书面检讨,失职行为向全院会员公布;

  (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两次被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不信任的,即被认定为违纪,同时应即席提出罢免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后,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审议罢免案。

  第二十条【罢免案的提出与审议】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在任职期间内确有违纪行为,可由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有关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提出罢免案:

  (一)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常委会经表决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学代会常委会提出;

  (二)学代会全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

  在罢免案提出后,该名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不得辞职。

  罢免案由学代会常委会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学代会在听取当事人申辩后,经表决以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罢免案。

  第二十一条【辞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决定辞职的,应向常委会递交辞呈,主任委员应将该情况公告所有常委会委员和学代会全体代表,自主任委员收到辞呈之日起三天内未有罢免案提出,则辞职申请生效。

  在决定接受其辞呈前,该名主席团成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违纪行为的认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的违纪行为必须经过常委会两次通过不信任案或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通过罢免案来认定。

  被认定为违纪者,不得报名参选下一届校学生会常代会政府管理学院委员、执委会主席团选举,不得当选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常委会委员,不得被提名为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章 对执行委员会各部门负责人的监督

  第一节聘任监督

  第二十三条【公开招聘】学生会换届后,常代会主任委员应会同执委会主席团应当及时对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全面的公开招聘。

  学生会职能部门负责人因下列情形发生空缺的,学生会应当适时对空缺的岗位进行公开招聘:

  (一)部长(主任)、代理部长(主任)辞职的;

  (二)部长(主任)被撤职或被常委会罢免的;

  (三)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有关负责人自动卸职的。

  常委会主任委员对执委会各部门负责人招聘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在负责人提名名单公示期内接受全体会员对被提名人的意见和举报,并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提名名单时,将监督意见及会员对被提名人的意见和举报提交全体会议作为参考。

  第二十四条【提名与任命】执委会主席团对竞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并在综合竞聘者个人履历、工作计划和面试情况的基础上,从竞聘者中提名执委会各部门负责人人选,并将名单向全院公示至少一周。被提名人自公示时起成为代理部长(主任)。

  在代理部长(主任)期间,主席团可以直接撤销对该代理部长(主任)的提名,重新进行公开招聘。

  各部门负责人提名名单在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前,常委会办公室应组织各部门代理部长(主任)进行规章理论考试,考察其对院学生会章程与条例的了解程度。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各部门负责人提名名单时,常委会办公室应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规章理论考试试题、各部门负责人得分情况。

  各部门负责人提名名单在公示后需由主席团呈交常委会全体会议,在经全体会议审议并表决、以出席常委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后,执委会主席根据常委会决议任命被提名人为部长(主任)并通报全院。未通过审议的代理部长(主任),视为自动卸任。

  

  第二节中期审查

  第二十五条【中期审查概述】学生会执委会各部门负责人应于春季学期开学后对接受中期审查。

  审查需经过业绩调研、公示、述职三项具体程序。

  第二十六条【业绩调研和公示】中期审查时,首先由常委会主任委员主持办公室对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业绩进行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在完成对各部门负责人工作业绩的调研后,常委会应将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情况向全院公示。公示期间,常委会主任委员接受全体会员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反映。

  在业绩调研的同时,常委会办公室应在春季学期开学后审查其是否出现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或受到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情况,并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审查结果。执委会部门负责人出现以上的情况的,自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审查结果之时起自动卸职,不再参加中期审查。

  第二十七条【述职、质询和信任投票】公示后,常委会应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各部门负责人的述职,接受常委会委员质询并进行信任投票。以到场常委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信任票即为通过。

  任职期间受质询的情况,工作业绩调研的结果,公示中会员所提的意见,均应通报给全体常委会委员,作为信任投票的参考依据。

  部门负责人未通过信任投票的即自动卸任,由执委会主席团择期另行公开招聘。

  

  第三节不信任案、免职、罢免与辞职

  第二十八条【不信任案的提出】执委会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确有失职行为的,可由下列人员提出对执委会各部门负责人的不信任案:

  (一)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联名;

  (二)六名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联名。

  符合提出条件的不信任案提出后,由常委会主任委员向常委会全体委员询问是否有必要列入议程,二分之一及以上委员(包括联名人)附议后,不信任案即列入议程并在一周内召开常委会全体会议对其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不信任案的审议】常委会在审议不信任案前,应将有关执委会各部门负责人的失职行为通报全体常委会委员,供他们在审议时参考。

  审议不信任案需召开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本人的答辩和陈述。不信任案经过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在不信任案交付表决前,应给予本人合理期限决定是否辞职。本人决定辞职的,常代会全体会议应批准其辞职,不再讨论不信任案。当次常委会全体会议召开后,该名执委会部门负责人不得辞职。

  第三十条【不信任案通过的效力】不信任案的通过产生以下效力:

  (一)执委会部门负责人被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不信任的应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检讨,其失职行为向全院会员公布;

  (二)执委会部门负责人两次被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不信任的,即被认定为违纪。常委会委员可依据此对该部门负责人提出罢免案。

  第三十一条【执行委员会各部门负责人的免职】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有失职或违纪行为时,执委会主席可将相关部门负责人免职。执委会主席应将该情况公告所有常委会委员和学代会全体代表,自免职决定发布起三天内未有罢免案提出,则免职决定生效。

  第三十二条【罢免案的提出与审议】执委会各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内确有违纪行为,可由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有关执委会各部门负责人提出罢免案:

  (一)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并得到十二名或十二名以上学代会代表附议;

  (二)四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

  学代会常委会在调查并听取当事人申辩后,经表决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罢免案。

  第三十三条【辞职】执委会各部门负责人决定辞职的,应向执委会主席团递交辞呈。在主席团通知常委会后,主任委员应将该情况公告所有常委会委员和学代会全体代表,自主任委员收到辞呈之日起三天内未有罢免案提出,则辞职申请生效。

  在决定接受其辞呈前,该名执委会部门负责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十四条【执行委员会各部门负责人违纪行为的认定】执委会各部门负责人的违纪行为必须经过常委会两次通过不信任案或通过罢免案来认定。

  被认定为违纪者,不得报名参选下一届校学生会常代会政府管理学院委员、执委会主席团选举,不得当选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常委会委员,不得被提名为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执委会各部门负责人”包括执委会各部门部长(主任)、代理部长(主任)。

  本条例所称“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包括执委会各部门负责人与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第三十六条【对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对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其他监督方式,依照《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章程》、《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条例》进行。

  第三十七条【条例的实施】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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